動火作業定義
動火作業是指在禁火區進行焊接與切割作業及在易燃易爆場所使用噴燈、電鉆、砂輪等進行可能產生火焰、火花和熾熱表面的臨時性作業。
使用氣焊、電焊、噴燈等焊割工具,在煤氣、氧氣的生產設施、輸送管道、儲罐、容器和危險化學品的包裝物、容器、管道及易燃易爆危險區域內的設備上,能直接或間接產生明火的施工作業。
動火作業分類
動火作業分為特級動火作業、一級動火作業和二級動火作業三類。
凡屬下列情況之一的為特級動火:
-
禁火區域內;
(2)油罐、油箱、油槽車和貯存過可燃氣體、易燃氣體的容器以及連接在一起的輔助設備;
(3)各種受壓設備;
(4)危險性較大的登高焊、割作業;
(5)比較密封的室內、容器內、地下水等場所;
(6)堆有大量可燃和易燃物質的場所。
凡屬下列情況之一的為一級動火:
(1)在具有一定危險因素的非禁火區域內進行臨時焊、割等作業;
(2)小型油箱等容器;
(3)在外墻、電梯井、洞孔等部位,垂直穿到底及登高焊、割作業。
除上列以外,其余場所均為二級動火作業。
動火作業風險分析和控制措施
序號 |
風險分析 |
安全措施 |
1 |
動火設備內有易燃易爆有害物質 |
①將動火設備、管道內的物料清洗、置換,經分析合格。 |
②儲罐動火,清除易燃物,罐內盛滿清水或惰性氣體保護。 |
||
③設備內通(氮氣、水蒸氣)保護。 |
||
④塔內動火,將石棉布浸濕,鋪在相鄰兩層塔盤上進行隔離。 |
||
⑤進入受限空間動火,必須辦理《受限空間作業證》。 |
||
2 |
火星竄入其它設備或易燃物侵入動火設備 |
切斷與動火設備相連通的設備管道并加盲板可靠隔斷,掛牌,并辦理《抽堵盲板作業證》。 |
3 |
動火點周圍有易燃物 |
①清除動火點周圍易燃物,動火附近的下水井、地漏、地溝、電纜溝等清除易燃后予封閉。 |
②電纜溝動火,清除溝內易燃氣體、液體,必要時將溝兩端隔絕。 |
||
4 |
泄漏電流(感應電)危害 |
電焊回路線應搭接在焊件上,不得與其它設備搭接,禁止穿越下水道(井)。 |
5 |
火星飛濺 |
①高處動火辦理《高處作業證》,并采取措施,防止火花飛濺。 |
②注意火星飛濺方向,用水沖淋火星落點。 |
||
6 |
氣瓶間距不足或放置不當 |
①氧氣瓶、溶解乙炔氣瓶間距不小于5m,二者與動火地點之間均不小于10m。 |
②氣瓶不準在烈日下曝曬,溶解乙炔氣瓶禁止臥放。 |
||
7 |
電、氣焊工具有缺陷 |
動火作業前,應檢查電、氣焊工具,保證安全可靠,不準帶病使用。 |
8 |
作業過程中,易燃物外泄 |
動火過程中,遇有跑料、串料和易燃氣體,應立即停止動火。 |
9 |
通風不良 |
①室內動火,應將門窗打開,周圍設備應遮蓋,密封下水漏斗,清除油污,附近不得有用溶劑等易燃物質的清洗作業。 |
②采用局部強制通風; |
||
10 |
未定時監測 |
①取樣與動火間隔不得超過30min,如超過此間隔或動火作業中斷時間超過30min,必須重新取樣分析。 |
②采樣點應有代表性,特殊動火的分析樣品應保留至動火結束。 |
||
③動火過程中,中斷動火時,現場不得留有余火,重新動火前應認真檢查現場條件是否有變化,如有變化,不得動火。 |
||
11 |
監護不當 |
①監火人應熟悉現場環境和檢查確認安全措施落實到位,具備相關安全知識和應急技能,與崗位保持聯系,隨時掌握工況變化,并堅守現場。 |
②監火人隨時撲滅飛濺的火花,發現異常立即通知動火人停止作業,聯系有關人員采取措施。 |
||
12 |
應急設施不足或措施不當 |
①動火現場備有滅火工具(如蒸汽管、水管、滅火器、砂子、鐵銑等)。 |
②固定泡沫滅火系統進行預啟動狀態。 |
||
13 |
涉及危險作業組合 |
未落實相應安全措施若涉及下釜、高處、抽堵盲板、管道設備檢修作業等危險作業時,應同時辦理相關作業許可證。 |
14 |
施工條件發生重大變化 |
若施工條件發生重大變化,應重新辦理《二級動火作業證》。 |
小結
動火作業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標準要求,遵守公司相關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如焊割工必須具有焊工證,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等。
當動火證書超出有效期限時,必須重新申請辦理,并獲批準。未獲得批準前,禁止動火。